A与管理人进行了协商,对B等4家公司已进行股权架构调整,即由B集团分别直接持有B等4家100%的股权变更为 B 集团持有B100%的股权、B 分别直接持有B1、B2、B3等3家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双方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了《B 等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约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 B 100%股权。
根据《重整协议》《补充协议》,A以分期支付现金170,000.00万元的方式收购B、B1、B2、B3 等 4 家公司,A 应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前支付 30,000.00 万元、2021年 6 月 20 日前支付 30,000.00 万元、2021 年 9 月 20 日前支付 30,000.00 万元、2022 年4 月 20 日前支付 80,000.00 万元。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披露的一贯性,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A 对 B 收购事项的后续会计处理上将已支付的收购款认定为一项收款权,并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中核算,未进行并表或将其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2022 年 4 月,A 在支付剩余款项后,认为 B 控制权转移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请问是否可以在会计分录使用长期应收款项?
在A公司对B等4家公司的收购过程中,由于A公司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且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将已支付的收购款作为一项收款权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核算,这种做法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一贯性。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A公司在2022年4月支付剩余款项并认为控制权转移条件已经达成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2021年支付每一笔款项时,A公司可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项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在2022年4月支付剩余款项并确认控制权转移后,A公司应将长期应收款项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此时的会计分录可能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70,000.00
贷: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项 140,000.00
银行存款 30,000.00
同时,由于A公司认为控制权转移,B公司应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