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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企业的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及披露规定
属于其与控股股东基于特殊身份得以发生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关联方关系主要基于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一个企业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导致的交易或关系,例如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影响,那么这些交易或关系通常被视为关联方交易,需要进行披露。控股股东通常是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50%以上表决权的实体,或者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能够对企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借贷、租赁、代理等,都应视为关联方交易,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例如,企业可能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列示与控股股东的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信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