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以下是基本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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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企业应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后立即可行权,企业应在授予日立即确认成本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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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企业应按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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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股份支付:如果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应当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如果接受服务企业有结算义务,且授予的是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应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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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的变更和取消:如果股份支付协议的条件发生变更,企业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条件重新估计可行权条件。若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加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成本费用,并减少相应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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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的处理:在等待期内,企业应逐年确认成本费用,直到可行权日。如果满足非市场条件的服务期限,即使未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也应确认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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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日:行权时,企业应将“库存股”科目转销,相应增加“股本”科目,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请注意,对于国家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处理所得税事项,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