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能否举一个具体的案例
当承租人决定提前终止一项租赁合同,例如因为业务调整不再需要该租赁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承租人需要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终止。假设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剩余租赁付款额为80,000元,而终止租赁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将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调减至60,000元,这可能导致40,000元的资产处置损失(100,000元 - 60,000元)。如果租赁负债也需要调减至60,000元,那么承租人会将剩余的20,000元(80,000元 - 60,000元)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资产处置损失的一部分。因此,承租人在终止租赁时会确认合计60,000元的资产处置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