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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损失:何时计入资产处置收益而非营业外支出?
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清理是否应该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章处置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税费不包含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因此,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通常会记入“营业外支出”。

然而,根据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如果固定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那么相关的清理损失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支出”。这意味着,如果固定资产在清理前被划为持有待售,那么其清理损失的会计处理会发生变化。

所以,如果固定资产在清理前没有被划分为持有待售,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清理损失不需要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损益”。但如果被划分为持有待售,那么清理损失应从“营业外支出”调整至“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