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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资产的界定标准及会计处理解析
持有待售如何界定

持有待售的界定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一个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要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出售意图: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来回收其账面价值。这通常意味着企业已经作出出售决议,并且出售是企业的主要意图。

  2. 出售可能性: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获得了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需要相关权力机构或监管部门批准,也应已经获得批准。

如果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满足以上条件,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流动资产列报。如果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条件,企业不应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对于停止使用但尚未对外处置的固定资产,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作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需要注意的是,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因为这类资产的账面价值主要是通过持续使用而非出售来回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