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往来在现金流中如何区分
关联方往来的现金流量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如果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且交易频繁、金额较大,通常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借入资金应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而偿还资金则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但如果关联方交易涉及的是借款和还款,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和期限,这种情况下,借入资金可能被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入“借款所收到的现金”,而偿还债务则列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需要确保借入和偿还的口径一致,无论是作为经营活动还是筹资活动,都应准确反映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全貌。同时,重要的是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确保关联方交易的披露符合重要性原则,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