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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所得税汇算:未缴税款如何处理?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按最终清算的结算计提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部分已经在当期利润表中体现,但是实际有欠税的情况,那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需要把未缴纳部分纳税调增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土地增值税是与资产处置或销售相关的税费,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如果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计提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并已在当期利润表中体现,那么这部分费用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考虑过了。在所得税汇算时,通常不需要对已在利润表中确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然而,如果土地增值税尚未实际缴纳,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将应交未交的税款确认为一项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会影响所得税汇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它已经在计算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时被扣除了。因此,通常情况下,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会在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