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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公司收入确认与代收转付服务费的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
健身教练服务的公司,拥有自己的网络平台,客户通过平台预约教练上门提供服务:公司收入10万元:公司的服务费收入抽成2万元,教练服务费8万元;公司就确认收入2万,代收转付的形式付款给教练8万;如客户要求公司提供全额10w元发票,我公司怎么处理? 上述财务处理可不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才能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收取的服务费2万元是公司提供平台和服务的收入,应当确认为收入。而代收的教练服务费8万元,公司仅作为代理人角色,不涉及自身的履约义务,因此不应确认为公司的收入,而是作为代收款项处理。

如果客户要求公司提供全额10万元的发票,公司应当分别开具发票,其中2万元的发票对应公司的服务费收入,而8万元的发票应以教练的名义开具,表明这部分金额是代教练收取的服务费。这种做法确保了收入的确认符合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价值,并且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规定,正确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