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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中的应收票据处理:如何平衡期初与期末余额
销售商品和购买商品的流入和流出包含应收票据的发生额,但是票据不是现金等价物,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期末不包含应收票据,20=22-21这个公式怎么平?

用户问题中提到的“20=22-21”这个公式,似乎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20)等于期初余额(21)加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22)。在现金流量表中,确实需要保证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加上现金流量净增加额等于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十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应当单独列示,这通常包括应收票据的收到现金。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也应当单独列示,这可能包括支付的应付票据。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在转化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时,才会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收票据的增加不直接计入现金流量,因为它不是现金流入。只有当应收票据被兑现或贴现,转化为现金时,才会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同样,应付票据的增加也不直接计入现金流量,只有当应付票据被支付时,才会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

因此,如果销售商品和购买商品的流入和流出包含应收票据的发生额,这些票据在未转化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之前,不会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只有当这些票据在报告期内实际转化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时,才会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从而使得“20=22-21”这个公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