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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如何确认租赁项目与相关损益
不属于销售的售后回租,账面入账长期应付款,那么收到融资款时,附注披露的“”租赁“”项目,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及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是否需要确认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第五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当企业作为承租人进行售后租回交易,且该交易不属于销售时,在确认金融负债的同时,企业需要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信息,以及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因此,当收到融资款时,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及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是需要确认并进行适当披露的。相关损益的确认方式,会根据交易价值是否等于公允价值来决定是否需要计入当期损益或者递延处理。

所以,对于用户问题中提到的情况,收到融资款时,需要在附注中披露“租赁”项目相关的信息,并确认与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