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计提以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上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递延所得税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不能超过预期未来期间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了根据预期未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限额,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减记,这个减记的金额会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会记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因此,递延所得税的计提并不是以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上限,而是以未来期间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上限。如果预期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全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提就需要相应减少,相应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应超过这个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