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状态下租赁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以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上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规定,亏损状态下的租赁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企业预期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这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么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或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亏损状态下租赁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提并不是以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上限,而是以预期未来期间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上限。如果预期未来能够盈利并利用当前的亏损抵扣租赁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么可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预期未来无法盈利或无法利用亏损,就不应计提或需减记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