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政府代建项目,项目本金由政府出资,企业能确认代建收入吗
社会资本方在替政府代建项目中,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是建造服务,并且是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理人的角色,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当社会资本方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提供服务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进度确认收入。如果社会资本方仅是代理角色,那么通常不会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和合同规定处理。
如果社会资本方除了建造服务外,还提供运营维护等服务,且这些服务能够单独区分,那么应当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并在相应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如果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该权利不构成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因此,如果社会资本方在代建项目中承担主要责任,且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是可以确认代建收入的。但具体确认的金额和时点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的义务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