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简易处理的条件
租赁简易处理,特别是针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直接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以下是简易处理的条件:
- 短期租赁:
- 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
- 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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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发生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期超过12个月,应视为新租赁并重新判断是否适用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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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值资产租赁:
- 单项租赁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价值较低,通常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
- 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 该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 如果承租人计划转租相关资产,则不能选择简化处理。
承租人在选择简化处理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对采用这种方法的估计影响的定性分析。此外,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断,是基于资产全新状态下的价值,而不考虑其使用年限或对承租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