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对低价值租赁的定义
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直接针对“低价值租赁”的定义,但在IAS 16《物业、厂场和设备》和IFRS 16《租赁》中,通常关注的是租赁的分类,即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IFRS 16引入了一种简化处理,允许承租人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直接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计入利润表。
根据IFRS 16,承租人可以对满足以下条件的租赁选择简化会计处理:
- 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
- 低价值资产租赁:虽然IFRS 16中没有明确的金额阈值,但通常指的是全新状态下价值较低的资产,此类租赁的判断通常基于资产的绝对价值,而不考虑承租人的规模或性质。
具体到低价值的判断,通常会参考当地监管机构或准则制定机构设定的金额标准,这个金额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这个阈值可能设定为40000元人民币或类似的数值。
请注意,IFRS 16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租赁在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的体现,即使是对低价值资产的租赁,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