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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值租赁会计处理:满足哪些条件可简化处理
低价值租赁简易处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简易处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单项租赁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价值较低,通常这个价值阈值为人民币40000元或以下。
  2.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的影响。
  3. 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4. 该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承租人可以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这意味着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然而,如果承租人已经或将要转租相关资产,则不能将原租赁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