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一个最贴近实际操作的案例,考虑递延税费分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允价值的确定、税务处理等
假设B公司向其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0元,行权价格为每股5元,授予10,000份期权。员工在两年后行权,行权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20元。以下是相关的会计分录和税务处理:
- 授予日(不涉及税务处理):
-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 (10元/份 * 10,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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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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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不涉及会计分录,但成本分摊至损益表,不产生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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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确认为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成本,假设每年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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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日:
-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00,000
-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
- 借:银行存款 50,000 (5元/份 * 10,000份)
- 贷:股本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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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0,000 (50,000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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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行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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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就股票的公允价值(20元/份)与行权价格(5元/份)的差额(15元/份)计算个人所得税,假设适用税率20%,则个人所得税为150,000元(15元/份 * 10,000份 * 20%),B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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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票阶段(与B公司无关,不涉及B公司的会计分录):
- 员工出售股票可能产生资本利得,需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中,递延税费体现在等待期确认的职工薪酬成本与未来行权时的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由于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在行权时,企业之前确认的职工薪酬成本可以税前抵扣,可能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这个案例中,由于员工行权时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无关,因此没有涉及企业的递延税费分录。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有其他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可能会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