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一旦计提可以转回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通常是不得转回的。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且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金融工具,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这意味着,如果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显著降低,企业可以按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转回部分或全部的信用减值损失,并将此转回的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总结来说,资产减值损失一般不可转回,而信用减值损失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部分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