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新增建筑物会计处理及法律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所以你回答得是不是不对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四章 后续计量-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在您提到的《物权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中,虽然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但这并不影响新增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新增建筑物是否算作使用受限资产,需要根据其是否受到法律或合同等规定的使用限制来判断。如果新增建筑物的使用受到限制,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考虑这些限制因素。如果这些限制对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或者可能从资产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应当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