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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项目产权分配:非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权属确认
在联建项目中,甲方提供建设用地,以甲方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乙方作为房地产公司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约22%、78%分配竣工房屋的产权,能否认定双方权属分割中,不涉及资产交易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的联建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竣工房屋的产权,这表明双方都在形成资产,而不是一方向另一方销售资产。因此,这种权属分割不被视为资产交易,而是合作开发的结果。甲乙双方各自确认按照合同比例应得的房屋部分作为其资产,可能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来处理,具体取决于这些房屋是否用于出租或出售。如果用于出租,则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用于出售,则作为存货。在成本分摊上,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产权比例分摊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