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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详解:会计处理与合并报表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在取得投资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反,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在后续计量中,投资方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确认投资收益。此外,投资方还应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与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