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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毁损风险:谁来承担案例解析
甲公司向异地乙公司出售10吨大豆,1月1日,甲公司按约定将大豆交付丙运输公司,由丙运输公司以铁路运输方式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1月10日,乙公司将运输中的10吨大豆转售于丁公司,双方当日签订买卖合同,次日通知丙运输公司改运至丁公司指定地点。1月13日,因遭遇连日大暴雨引发山洪,运输中的大豆全部毁损。乙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就标的物风险承担问题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大豆毁损的风险应由(  )承担。

这个问题涉及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问题,而非财务会计准则,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案例中的交易可能需要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则来判断风险承担。在合同法中,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在1月10日将运输中的大豆转售给丁公司,因此在交付给丁公司之前,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根据合同法,毁损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也就是丁公司承担。不过请注意,这并不是基于财务会计准则的分析,而是基于民法典或合同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