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收取的定金或者诚意金是应该计入预收账款还是计入其他应付款呢?
在房地产企业中,收取的定金或诚意金的会计处理通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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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在预售许可之前收取的诚意金,由于约束性较低,购房者可以随时收回,因此在收取时应记入“其他应付款——诚意金”。当正式开盘并与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诚意金转化为销售定金,此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诚意金”,贷记“预收账款——销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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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定金:在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之前收取的定金,应视同收取的收房款,直接记入“预收账款——销售定金”。如果客户违反认购协议规定,未能签订预售合同,此时定金通常不予退还,可以借记“预收账款——销售定金”,贷记“营业外收入”。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定金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会从“其他应付款”转入“预收账款”,而诚意金在转化为定金后也应计入“预收账款”。在预收账款科目中,这些款项反映了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直到房产交付或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会转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