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请引用相应的准则、法规,条款。确保有据可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出口企业的折扣和退税处理遵循以下规定: 1. 出口货物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来源:增值税核算制度)。 2. 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来源:增值税核算制度)。 3. 如果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来源:增值税核算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而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和讲解2010)。
因此,企业在处理出口业务时,应根据上述准则和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