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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增值税折扣与退税会计处理详解
要明确具体条款

根据《增值税核算制度》的规定,出口企业处理折扣和退税时,应当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1. 当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时,差额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 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 若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解释,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而是企业垫付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企业在处理出口业务时,应根据上述条款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