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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解析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会税差异

在会计处理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记录未担保余值,同时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差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然后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

而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租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例如,租赁收入可能需要在收取或可收取时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则不会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应收融资租赁款在会计上可能表现为一个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减少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而税务上可能需要按照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这可能导致暂时性差异。如果出租人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差异在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出租人可能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总结来说,会计上和税务上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处理存在时间性差异,这种差异需要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可能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适用的税法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