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十条,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选项A中,甲公司拟出售其子公司(乙公司)60%的股权,剩余20%股权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上述准则,甲公司应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而不是仅将拟出售的60%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因此,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
选项B中,拟转让业务所涉及的资产组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合并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列示。这个表述没有明确的会计准则支持,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通常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关,而不是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相关。因此,选项B的表述不正确。
选项C中,拟转让业务所涉及的所有资产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按资产性质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列示。这个表述是正确的,因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根据其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
选项D中,乙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在“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列示。根据上述准则,如果甲公司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那么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乙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然而,由于甲公司仍保留20%股权并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并未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因此不应将乙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C,拟转让业务所涉及的所有资产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按资产性质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