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存单三年期,半年封闭期后可转让,管理目的是持有至到期获取固定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对于银行大额存单三年期,半年封闭期后可转让,管理目的是持有至到期获取固定收益的情况,该大额存单应被视为一种投资活动,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长期固定的投资收益。
在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 (22) 中的案例,大额存单可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大额存单”明细科目核算。同时,根据相关案例中的指导,如果大额存单的期限在12个月内(含12个月),且存单的发行条件允许提前支取,持有人没有明确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则可在“货币资金”项目下列报。然而,由于本案例中的大额存单是三年期,且管理目的是持有至到期,因此不符合在“货币资金”项目下列报的条件。
因此,该大额存单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因为其预计持有期限超过一年,且管理目的是持有至到期。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关的现金流量应归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