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将经营出租的房地产收回进行二次开发后用于对外出售的,应该在收回时将其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四章 转换-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在本例中,房地产公司将原本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收回,并计划进行二次开发后对外出售,这表明房地产的用途从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为出售(存货)。因此,根据上述准则,应当在收回时将该房地产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因此,答案是: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