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四章 确认-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企业预期在未来期间能够用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通常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预提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等。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是指企业预期在未来期间需要缴纳的税款,通常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
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六章 列报-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