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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计算企业毁损存货后应缴纳的消费税?
不对,10%的消费税不扣除,应该在16.8中减掉这部分的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税费不包含增值税。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这个案例中,甲企业有10%的烟丝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这部分烟丝的消费税不予退还。因此,这部分的消费税不应从可抵扣的消费税中扣除。

重新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1. 销售金额(含税)70万元 / 1.13(增值税税率)= 销售金额(不含税)62.83万元 2. 应缴纳的消费税 = 62.83万元 * 30% = 18.85万元 3. 由于乙企业已经代收代缴了16.8万元的消费税,因此甲企业实际需要补缴的消费税为: 18.85万元 - 16.8万元 = 2.05万元

综上所述,甲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