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六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二章 合并范围-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在本案例中,A公司虽然已经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但尚未完成工商执照变更,这意味着A公司尚未完全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根据上述准则,A公司目前不能将B公司并入其财务报表中。A公司需要等待工商执照变更完成,并且确保其已经完全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后,才能将B公司并入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