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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使用规则:会计准则与职工薪酬处理
未分配利利润是否用发完工资和最后的赔偿平账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二章 短期薪酬-第十条,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四章 辞退福利-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因此,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用于发放工资和最后的赔偿平账。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预计并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负债,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