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大股东A之前已经拥有子公司60%股权,现又从小股东B中收购了子公司30%股权,对价300,对于剩余的10%股权(标的股权),A与B约定,从现在开始的24个月-36个月内,A有权按目前约定好的100从B购入(购买期权),同期B也有权要求A以100购买(卖出期权),没行权前B正常享有10%股东权益。则对于A来讲,公司层面,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标的股权预计于交割时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100之间的差,确认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合并层面,冲回公司层面的处理后,就B拥有的卖出期权行权价100按照24个月折现的现值,确认其他非流动负债和资本公积,A自身拥有的购买期权在合并层面不予考虑和确认,1)请问该理解是否正确?2)核算科目上,公司层面的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因为初始确认距离行权超过1年,核算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等第2年转入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负债?3)公司层面在评估未来的标的股权公允价值时,因为可行权期间是一年,不是时点,如何于资产负债表日评估行权时的股权价值?4)合并层面,仅反映因对方卖出期权而产生的负债(不确认自身的购买期权),初始确认时将行权价按贷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核算至其他非流动负债,一年后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将折现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您的理解部分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应根据期权的性质和金融资产的计量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在公司层面,如果A持有的购买期权和B持有的卖出期权导致A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A应评估标的股权预计于交割时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并确认相应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在合并层面,A应考虑B的卖出期权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但不确认自身的购买期权。
2) 核算科目上,如果初始确认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距离行权超过一年,应核算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行权日期进入下一个财务年度,这些科目应转入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或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负债。
3) 在公司层面评估未来的标的股权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可行权期间内的市场条件和预期变化。由于可行权期间是一年,不是特定时点,公司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并调整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
4) 在合并层面,仅反映因对方卖出期权而产生的负债,初始确认时应将行权价按贷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核算至其他非流动负债。一年后,如果行权日期进入下一个财务年度,应将该负债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并将折现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综上所述,您的理解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但需要根据具体的会计准则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