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流动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第十八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其他非流动资产是指除资产负债表上所列非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周转期超过1年的长期资产。这些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预付设备等采购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土地款、预付股权投资款、购买其他资产标的预付款、预付版权款、待抵扣进项税、政府借款、银行冻结资产、涉及诉讼的财产、待处理抵债资产和特种储备物资等。这些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以反映企业的长期资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