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例时,关于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我们应当遵照哪些原则进行处理呢?请列出准则依据
在处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例时,关于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应当遵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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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第二十三条,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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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第二十四条,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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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第二十五条,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利润表中应当确认为费用,与其他负债的利息费用合并列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作为权益扣减项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因此,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应冲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如果溢价收入不足冲减,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些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