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甲公司转让专利技术及在中国境内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价款为80万,针对这个交易,我公司应该如何依据什么在什么时点进行什么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转让专利技术和授予在中国境内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或客户没有合理预期公司会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那么这通常被认为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当控制权转移给甲公司,即甲公司能够使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时,公司应当确认收入。
在确认收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合同各方已批准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义务。 2. 合同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4.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5. 公司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收到价款80万时,如果控制权转移,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万
如果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如果控制权转移与收款时间不同步,可能需要考虑调整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同时,如果存在增值税,还需要考虑相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