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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新准则影响
有特殊处理的案例吗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涉及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交易是作为股东身份进行的,或者交易双方都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且交易实质是权益性分配或权益性投入,这种情况下,适用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这样的交换不被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是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A以其固定资产交换另一家公司B的股权,而A公司已经持有B公司的部分股权,并且这次交换是作为增加持股比例的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权益性交易,而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会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来计量交换的资产,而是会根据企业合并或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准则来处理。

此外,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需要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进行调整,而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交易,不需要追溯调整。如果交换涉及金融资产,那么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