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低价转让股权给实控人的亲友和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构成股份支付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低价转让给在该公司担任高管的亲属或小股东,且转让价格低于股份的公允价值,这通常被视为一种补偿或激励措施,目的是为了获取这些个人的服务。因此,这种情况下,如果低价转让股份是基于受让人在企业内的任职,为了补偿过去或未来其为公司提供的服务,那么应当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如果低价转让股份更多地基于受让人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或股东身份,或者是为了平衡家族内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为了获取服务,那么可能不作为股份支付。然而,实际控制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在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时,需要考虑股权转让的目的、定价依据、受让人在公司的任职和业绩情况等因素。如果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且有充分证据支持,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否则,应按照股份支付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