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的减值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中的规定。以下是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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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用风险: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并据此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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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准备计量:
- 如果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企业应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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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企业应按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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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准备的转回:如果金融工具不再属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企业可以转回应计的损失准备,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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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金融工具的处理:
-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计入“信用减值损失”,并相应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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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且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不影响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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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对于这类资产,企业应持续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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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损失的确认: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根据这些准则,结合具体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合理的减值评估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