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又有以成本计量的,又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怎么办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合并范围内不同的子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不同的后续计量模式,即一部分采用成本模式,另一部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需要统一处理。这意味着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同一计量模式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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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资产按照会计政策继续以成本减去累计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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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反映,并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将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统一到一个计量模式,通常是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因为这样可以提供更准确的市场价值信息。因此,原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需要调整到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将计入合并当期的损益。同时,后续这些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也会影响合并利润表。
请注意,这种转换不是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变更,而是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处理要求,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具有可比性和相关性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