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授予技术专利时,成本分录该如何计量
向客户授予技术专利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的规定,如果专利权是销售或转让,会计处理如下:
- 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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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收到专利权转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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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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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利权有摊销余额,需要结转已摊销的部分,借记“其他业务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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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净额:
- 如果专利权原账面价值高于转让价格,差额确认为损失,借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
- 如果转让价格高于原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收益,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
请注意,如果专利权是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方式转让,会计处理会有所不同,需要考虑公允价值等因素。此外,如果涉及增值税,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增值税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