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有B公司50%的股权,按照章程约定派驻董事进行管理,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后续A公司为了聚焦主业,将B公司委托给集团内C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支付营业收入的0.5%作为管理费,章程未修改,A公司仅保留对B公司的股东权利,A公司撤回之前派出的董事,由C公司向B公司派驻董事,董事的决策也是C公司的决策。请问,A公司后续还可以继续对B公司用权益法核算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二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在本案例中,A公司持有B公司50%的股权,并按照章程约定派驻董事进行管理,原则上具备对B公司实施控制的能力,因此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然而,后续A公司将B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托给集团内的C公司,并由C公司向B公司派驻董事,董事的决策也是C公司的决策。这意味着A公司放弃了对B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仅保留股东权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本案例中,A公司实际上将决策权委托给了C公司,因此需要判断C公司是否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行使这些权利。如果C公司不是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行使决策权,那么A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再拥有对B公司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如果C公司不是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行使对B公司的控制权,那么A公司不再具备对B公司的控制能力,因此不应继续对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反,A公司应当根据其与B公司的实际关系,重新评估其对B公司的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需要转换为成本法或其他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