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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准则及步骤解析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应当在购买日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确认为商誉;反之,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这个份额,差额应当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列示,而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记录。 2. 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3. 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公允价值份额,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4.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涉及追溯调整,因为合并前各方独立,不被视为权益结合。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