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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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是指个体工商户在一年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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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则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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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减半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额。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将这个应纳税额减半,得到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如,假设个体工商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如适用5%的税率),原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万元 * 5% = 4万元。根据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万元 / 2 = 2万元。
请注意,这个计算仅为示例,实际应纳税额需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税率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