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销售产品20元给子公司,成本为10元,子公司对这批产品加工花费了4元,并将其中一半产品以15元卖回给母公司,剩余一半产品仍为库存存货。一开始子公司按照总额法核算,后来发现需要用净额法调整收入核算方法,请协助列出上述情形修改前的会计分录以及按净额法核算应做的调整分录,并说明调整的逻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三章 合并程序-第三十四条-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交易所形成的未实现利润。
修改前的会计分录(子公司视角): 1. 子公司购入母公司产品: 借:库存商品 20元 贷:应付账款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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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加工产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4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 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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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销售一半产品给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15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元(10元成本 + 2元加工费用) 贷:库存商品 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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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确认剩余库存: 借:库存商品 7元(10元成本 + 2元加工费用) 贷:主营业务成本 7元
按净额法核算应做的调整分录(子公司视角): 1. 调整子公司购入母公司产品的收入: 借:应付账款 2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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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子公司销售产品给母公司的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15元 贷:应收账款 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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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子公司确认剩余库存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元 贷:库存商品 7元
调整逻辑: -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需要抵销,因此子公司购入母公司产品的收入和子公司销售产品给母公司的收入都需要调整。 - 子公司在确认剩余库存时,需要按照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即将原本按照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抵销,以反映净额法下的实际成本。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上述调整将确保内部交易不影响合并后的收入和成本,从而正确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