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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调整:总额法与净额法在委托加工销售业务中的应用
A、B公司相互独立,A公司销售产品20元给B公司,成本为10元,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对这批产品加工花费了4元,并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其中一半产品以15元卖回给A公司,剩余一半产品仍为库存存货暂未卖出。一开始B公司按照总额法核算,后来发现需要用净额法调整收入核算方法,请协助列出上述情形修改前的会计分录以及按净额法核算应做的调整分录,并说明调整的逻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在本案例中,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对产品进行加工,并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加工后的产品部分卖回给A公司。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B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如果B公司取得了控制权,则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B公司未取得控制权,则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修改前的会计分录(B公司视角): 1. B公司购入A公司产品: 借:库存商品 20元 贷:应付账款 20元

  1. B公司加工产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4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 4元

  2. B公司销售一半产品给A公司: 借:应收账款 15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元(10元成本 + 2元加工费用) 贷:库存商品 12元

  3. B公司确认剩余库存: 借:库存商品 12元(10元成本 + 2元加工费用)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元

按净额法核算应做的调整分录(B公司视角): 如果B公司未取得原材料的控制权,即B公司实质上是为A公司提供加工服务,那么B公司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即只确认加工服务费收入。

  1. 调整B公司销售产品给A公司的收入: 借:应收账款 15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元(调整前) 借:主营业务收入 15元(调整后) 贷:其他应收款 15元(假设加工服务费为15元)

  2. 调整B公司确认剩余库存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元 贷:库存商品 12元(调整前) 借:库存商品 12元(调整后) 贷:其他应付款 12元(假设剩余加工服务费为12元)

调整逻辑: - 如果B公司未取得原材料的控制权,那么B公司应当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即B公司实质上是为A公司提供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 在净额法下,B公司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是应确认加工服务费收入。因此,需要调整原先按照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净额法下的实际收入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