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在本案例中,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对产品进行加工,并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加工后的产品部分卖回给A公司。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B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如果B公司取得了控制权,则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B公司未取得控制权,则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修改前的会计分录(B公司视角): 1. B公司购入A公司产品: 借:库存商品 20元 贷:应付账款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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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加工产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4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 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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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销售一半产品给A公司: 借:应收账款 15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元(10元成本 + 2元加工费用) 贷:库存商品 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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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确认剩余库存: 借:库存商品 12元(10元成本 + 2元加工费用)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元
按净额法核算应做的调整分录(B公司视角): 如果B公司未取得原材料的控制权,即B公司实质上是为A公司提供加工服务,那么B公司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即只确认加工服务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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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B公司销售产品给A公司的收入: 借:应收账款 15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元(调整前) 借:主营业务收入 15元(调整后) 贷:其他应收款 15元(假设加工服务费为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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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B公司确认剩余库存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元 贷:库存商品 12元(调整前) 借:库存商品 12元(调整后) 贷:其他应付款 12元(假设剩余加工服务费为12元)
调整逻辑: - 如果B公司未取得原材料的控制权,那么B公司应当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即B公司实质上是为A公司提供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 在净额法下,B公司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是应确认加工服务费收入。因此,需要调整原先按照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净额法下的实际收入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