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逆回购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国债逆回购的会计处理通常涉及以下步骤,这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以及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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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逆回购方初始购入国债时,应确认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融出资金金额确认一项对正回购方的债权,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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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有期间,若国债公允价值变动,应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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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利息收入,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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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回购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成本”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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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这些处理反映了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对债券的持有和处置,以及相关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上,国债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不应抵销,相关收益和利息支出在利润表中也不应抵销。在列报时,国债逆回购通常被列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列报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