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形成一笔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100万,
后续2021年B公司向A公司又提供了一项服务,形成了一笔对B公司的应付账款100万,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按照逾期信用风险提了20万的信用减值损失,现在A公司与B公司想简化结算方式,故签订的平账协议,核销A对B 的应收和应付账款100万。
1、这种简化结算方式的抵账属不属于债务重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三十一条,目前可行的抵销权不构成相互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在本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平账协议,核销A公司对B公司的应收和应付账款各100万,这是基于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净额结算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如果同时满足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以及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这两个条件,可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应收应付账款抵销,是基于双方同意的结算方式,如果该平账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双方没有持续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可以认为这两笔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在结算时可以相互抵销。根据案例描述,A公司和B公司似乎满足了准则规定的相互抵销条件,所以这种做法属于正常的清算过程,不属于债务重组。债务重组通常涉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减免或者重新安排还款计划,案例中描述的情形更接近于正常的业务结算而非债务重组。